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883执保434号
申请人:济宁**装饰有限公司,住址地:金乡县北外环与山阳路交汇处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EJQXD6P。
法定代表人:杨凤华,总经理。
被申请人:陈**建,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居民,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申请人: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邹城市平阳寺建筑公司),住址地:邹城市太平镇横河村富民南14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83166148144K。
法定代表人:杭忠锋,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陈**建、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21)鲁0883财保192号民事裁定书,并移送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陈**建、山东平阳寺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万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作出(2021)鲁0883财保192号民事裁定书的部门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
审判员 孔庆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朱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