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04民初4962号
原告: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羊坊甲6号院2号楼1门60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11号。
负责人:***。
被告: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广顺路33号8幢43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上海灿星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60元,减半收取计1,480元,由原告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齐赛赛
书记员齐赛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