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0782号
原告:北京优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083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优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