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播电视集团

北京优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30782号 原告:北京优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8层8083房间。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莫干山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8号楼3层313-3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优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