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503民初4065号
原告安徽华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华水建设有限公司未按本院确定的开庭时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720元减半收取5360元,由原告安徽华水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红梅
书记员 陈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