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海南鑫泰淼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8执4071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287983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鑫泰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金盛达家居建材城五金区2栋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6WMD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0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鑫泰淼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8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费7494元,由被执行人海南鑫泰淼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南鑫泰淼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海南鑫泰淼贸易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经查询全国财产查控网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发布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