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08民初6432号
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287983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江市宇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南调街老杨村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4068474587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利公司)诉被告湛江市宇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鸿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双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宇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双利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宇鸿公司支付货款2868154.2元给原告并自2022年8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以2868154.2元为基数每日按万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即违约金,暂计至起诉日约10万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宇鸿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元给原告;3.判令被告宇鸿公司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2353元给原告;4.判令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1、2、3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受理费、财产保全费)。
事实和理由:经被告***撮合,2022年5月21日、23日被告宇鸿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编号为202205210005和202205230008的《销售合同》向原告采购电线电缆产品用于被告宇鸿公司承包的“坡头区老杨村”工程项目。合同约定:买方在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定金;卖方不能按时交货的应支付违约部分金额的20%给买方;买方应当在收货后15天内付清货款,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付款金额的0.0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卖方;因合同争议产生纠纷约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和被告宇鸿公司的要求交付了全部产品。2022年8月13日经对账,被告宇鸿公司确认欠原告货款2868154.2元并承诺于2022年8月26日前付清,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款金额的万分之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2022年11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书自愿对被告宇鸿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保证责任。虽然被告宇鸿公司确认欠款并承诺按高于合同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目前经济通货膨胀加剧,原告无法忍受被告继续拖欠货款,多次催讨,被告仍未能实际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确保自身继续经营,无奈之下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解决,为此需要委托专业律师处理,支出了律师费25000元。现依法起诉,敬请判如所请。
被告宇鸿公司辩称:1.答辩人欠被答辩人的货款为2786046.15元。双方交易的总货款为3783507.75元,扣减已经支付的997461.60元,为2786046.15元。答辩人于2022年8月19日盖章确认尚欠被答辩人货款2868154.20元是由于被答辩人多次派人上门催收、骚扰,答辩人不堪其扰未经准确核实而仓促盖章。2.被答辩人诉求每日万分之五的逾期付款利息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对原告在起诉状中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宇鸿公司在2022年8月19日出具《承诺书》,明确欠原告货款2868154.20元,后又辩称是被答辩人多次上门催收、骚扰导致其未经准确核实而仓促盖章,因被告的辩称没有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认被告欠原告的货款本金为2868154.20元。关于逾期付款利息,虽然双方约定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该约定明显过高,本院调整为以2868154.2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2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25000元、保全担保费2353元,因《承诺书》中明确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费用,且原告提供证据证实该费用确实存在,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费用予以支持。
因被告***在2022年11月8日出具《保证书》,承诺对被告宇鸿公司欠原告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被告***应对被告宇鸿公司的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宇鸿公司追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七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湛江市宇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868154.2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868154.2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2年8月26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给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
二、被告湛江市宇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5000元、保全担保费2353元给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
三、被告***对被告湛江市宇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湛江市宇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3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负担382元、被告湛江市宇鸿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20000元,由两被告于支付判项确认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