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8执异127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287983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 被执行人:海南鑫泰淼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丘海大道金盛达家具建材城五金区2栋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T6WMD9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在本院执行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利电缆)与被执行人海南鑫泰淼贸易有限公司(鑫泰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2)粤0608执4071号]中,异议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该执行案的被执行人。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双利电缆向本院提出的申请事项:追加***为(2022)粤0608执4071号案的被执行人。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鑫泰淼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200万元,但其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于2022年6月20日转让了其持有的被执行人鑫泰淼公司的全部股权。(2022)粤0608执4071号案的执行依据(2022)粤0608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确认的债权均产生在2022年6月20日之前。故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追加***为(2022)粤0608执4071号案的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鑫泰淼公司、***与被申请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审查查明: 本院作出(2022)粤0608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鑫泰淼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异议人支付货款498177元、违约金(以4981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逾期之日起即2022年4月11日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律师费8000元。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鑫泰淼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鑫泰淼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粤0608执4071号执行裁定,裁定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鑫泰淼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成立时股东为***、***两人。其中,***认缴出资300万元,占股60%,***认缴出资200万元,占股40%,均应于2058年11月1日前缴足认缴出资。2022年6月20日,被申请人***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鑫泰淼公司成立至今,未有实缴出资登记记录。 本院认为,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法律并未限制股东在实缴出资款前转让股权。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公司在被申请人***转让股份给被申请人***时,已存在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故被申请人***转让股权时不能认定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情形。被申请人***对***的出资义务没有连带出资的责任。异议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