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连云港煌泽商贸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608执恢1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杨和镇人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287983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连云港煌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解放东路282号新世纪商贸城12号楼2-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6MA1XPPF5XB。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煌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91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连云港煌泽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055024.95元及利息(以1055024.9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1.6%的标准,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连云港煌泽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5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连云港煌泽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6234元,执行费13363元,由被执行人连云港煌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支付了执行款48万元至本院执行款账户,该款已全部退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及***名下位于新浦区××路××号××号楼××单元××室(权证号:**),并退款给申请执行人857931.42元,剩余款项已限期被执行人提交相关手续进行处理分配。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粤0608民初915号民事裁定,以(2020)粤0608执保19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如下房产:1.位于新浦区××街××巷××号(权证号:**);2.位于新浦区××路××号××号楼××号商铺(权证号:**);3.位于新浦区××路××号××号楼××号商铺(权证号:**)。本院作出(2021)粤0608执92号之一执行裁定,因自建房、商铺变现相对困难以及尚未处理剩余拍卖款项等原因,上述财产暂不宜处置。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连云港煌泽商贸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连云港煌泽商贸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连云港煌泽商贸有限公司、***、***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连云港煌泽商贸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