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8民初6349号
申请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2879839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执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道望江北路2号4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341817203U。
申请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3172.1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左科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3172.17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以及其他资金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年。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分别向本院申请延长冻结、查封期限。逾期,冻结、查封的效力消灭。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