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6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佛山市高明区***人杰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752879839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汉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广田路23号鹰展海田公寓首层第00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MA53AMFRX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8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关于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与广东汉为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608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向广东汉为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一、被执行人广东汉为贸易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3690.41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广东汉为贸易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三、被执行人广东汉为贸易有限公司、**需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双利电缆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437元;四、本案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合计11563元,由被执行人广东汉为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但被执行人广东汉为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财产查控网、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证券等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三套不动产(1、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1号富虹上游城商住小区地下室371号停车位;2、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北路1号富虹上游城商住小区12号楼206房;3、湛江市赤坎区调顺东二路35号恒大外滩花园15号楼516办公室),上述不动产均由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首封且在(2023)粤0802执恢29号案处理中,本院已发函就本案向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该账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汉为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粤G7××**、粤G8××**的车辆,但上述车辆均无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外,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