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3760号
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华铁路826号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日神精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工业区吉业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日神精细涂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12日、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1年11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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