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6586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2年4月16日,住安徽省寿县。
被申请人:上海赟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2号A幢1层82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华铁路826号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赟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6586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上海赟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9,3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赟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