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6586号之二 原告:***,男,1972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徽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赟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2052号A幢1层825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润***事务所律师。 被告:***予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金山区***293号2幢1131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运,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华铁路826号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 原告***与被告上海赟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予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以双方当事人债权债务已经结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867元,合计诉讼费2,89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