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财保195号
申请人: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华铁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6723Q。
法定代表人:黄建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丽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惠亚铝业(常州)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卫星村卫芙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1P3GXG2U。
法定代表人:吴金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2021)苏04民初357号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惠亚铝业(常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予以冻结或者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金额为10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亚铝业(常州)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刘 蕾
审 判 员 刘晓琴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书峰
书 记 员 恽妍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