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凡成防静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681号之一
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华铁路****。
法定代表人:黄建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妙龄,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凡成防静电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A.****8C/div>
法定代表人:殷思文,负责人。
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凡成防静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现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123元,合计诉讼费4,148元,由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蔡承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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