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20681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松江工业区华铁路****。
法定代表人:黄建德,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凡成防静电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海大道**海王大厦A.****8C/div>
法定代表人:殷思文,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凡成防静电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作出(2021)沪0117民初206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深圳市凡成防静电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凡成防静电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凡成防静电制品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蔡承颖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史 册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