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

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中铝青岛轻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7民初11061号之一
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铝青岛轻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6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4,30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以上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29,301元,由原告上海惠亚铝合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长 王 平 审判员 沈 茵 审判员 蔡承颖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