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3民申190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20号院4号楼4层402室。
法定代表人:闫永杰,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2民初6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坚持原审诉讼意见,我原审提供的证据确凿,但原审判决没有体现公平正义。我申请再审有新证据,即被申请人原审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在原审庭审中明确承认被申请人员工贺某、方某对我实施了伤害,原审法官也证实在与被申请人领导沟通时对方明确承认有人授意给我设计圈套。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应当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以所任职单位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对其实施侵害行为、造成侵害结果为由诉至法院,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公司领导及其工作人员对其实施了设计圈套、挤兑、逼迫、私设公堂、威逼利诱、言语恐吓等侵害行为,也不能证明***的抑郁症系该公司领导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故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现***申请再审亦未提交再审申请书中所称的新证据,本院无法支持其再审主张。需要说明的是,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当事人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的,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当事人应当在穷尽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一审判决后,***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放弃了通过二审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现申请再审亦未提交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其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颖颖
审判员 陈伟
审判员 胡林强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赵卉
法官助理 陈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