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85执恢8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6214838U,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中兴南路凯利国际A座29层。
法定代表人:赵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796007577,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2号B楼二区三层301。
法定代表人:张千管,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9062789XU,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8号1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终254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民事判决,被执行人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6926545.3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春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执行标的有争议,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作出(2021)豫0185执恢864号《执行案件债务利息计算通知书》,被执行人中交路桥华北工程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现执行异议案件正在审理中,本案执行程序暂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0185执恢8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少阳
审判员  赵 予
审判员  王帅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葛琦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