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7民终1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陈山村委会龙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4617917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上诉人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盈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2021)粤0784民初3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盈物业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文盈物业公司无须向***支付清华苑二街6号房产销售佣金111400元和清华苑八街7号2201房的销售佣金12000元,合共123400元。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是文盈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促使成交,原审认定是***促使成交是认定事实错误。***前期确实与客户签订了《鹤山清华苑认购书》(以下简称认购书)并缴交了定金,但因各种原因,经***同意后,该认购书已解除并将定金退还给客户***。后来,文盈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促使文盈物业公司与***成交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客户***为此出具了《情况说明》进行说明,确认是文盈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促使成交,原审法院无视客户***的《情况说明》,作出了错误的认定。(二)原审法院参考《清华苑关于销售佣金的提成方案(2020/12/19制作)》(以下简称提成方案)计算***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的销售佣金是错误的。***是文盈物业公司的公司员工,文盈物业公司已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清华苑销售薪酬制度》(以下简称薪酬制度),该薪酬制度是经***签字确认,一直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销售行为适用于文盈物业公司的薪酬制度。盈物业公司也提交了《2019年7月***佣金提成表》及***的银行流水证明***促成成交的前佣+后佣,每套房屋的佣金大约为2至5千元,均是按每套成交总金额的0.6%计提销售提成的。故此,即使认定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是***促使成交,也应按薪酬制度的约定向***支付款项。
二、原审法院参照提成方案判令文盈物业公司向***支付佣金是错误的。(一)该方案未经文盈物业公司盖章确认,未经文盈物业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仅仅是***草拟后交给文盈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作草稿。(二)该提成方案是在2020年12月29日经***签字,对发生在2020年12月29日之前的销售行为因该方案未草拟未签字而不适用,***所主张的清华苑二街6号签订认购书的行为分别发生在2020年5月18日和同年12月23日,因此不适用该方案。(三)该提成方案指的是佣金,不是薪酬,佣金是支付给文盈物业公司员工之外的第三方中介人员,不适用文盈物业公司的员工,***与文盈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是文盈物业公司的员工,不适用该提成方案。(四)提成方案在文盈物业公司从未适用和施行,***也从未证实该方案曾经在文盈物业公司施行。文盈物业公司已于2021年3月10日发出《通知》:“有关销售佣金的问题,2021年2月28日前定下的条款全部取消。综上,原审法院参考提成方案计算***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的销售佣金,判令向***支付清华苑二街6号房产销售佣金111400元和清华苑八街7号2201房的销售佣金12000元,合共123400元是错误的。为维护文盈物业公司的合法权益,现具状上诉,请依法裁决。
文盈物业公司补充上诉意见如下:一、***的劳动报酬应当适用薪酬制度。(一)***是文盈物业公司的单位员工,薪酬制度经***签字确认,对***具有法律约束力,薪酬制度的约定:文盈物业公司员工销售第一套的提成点数为0.6%,第二套为0.8%,第三套为1%,上限为1%每套,以月为一个计算周期。(二)文盈物业公司与***在履行中实际适用的是薪酬制度。文盈物业公司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证明了:***2017年5月7日成交一街30号,成交金额为2825996元,文盈物业公司是按薪酬制度的约定,按成交总额0.6%发放销售提成给***共16956元,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6782元,第二次发放12951元,《2019年7月***佣金提成表》及***的银行流水也可以体现,其促成成交的前佣+后佣均是按每套成交总金额的0.6%计提销售提成的。
二、***的劳动报酬不适用提成方案。(一)提成方案是由***打印后交给文盈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属于工作底稿,未经文盈物业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执行。(二)该方案草稿给文盈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批时间是2020年12月29日,二街6号房屋第一次签订认购书并缴交20万元定金的时间是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签订认购书并缴交10万元定金的时间是2020年12月23日,***的销售行为发生在该方案草稿签批之前,因此,二街6号房屋销售佣金不适用提成方案。(三)即使文盈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签批的提成方案工作草稿具有法律效力,也在2021年3月10日被取消,而二街6号房屋业主交付首期楼款的时间是2021年3月26日,因此,二街6号房屋的销售佣金不能适用已被取消的提成方案。
***辩称,文盈物业公司的上诉状及补充意见都是针对一审已提出的问题重复提出,包括之前的劳动仲裁和一审判决对其上诉的问题均已进行了论述,***同意一审判决。
文盈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文盈物业公司无须向***支付清华苑二街6号房产销售佣金111400元和清华苑八街7号2201房的销售佣金12000元,合共12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清华苑二街6号的销售佣金111400元和清华苑八街7号2201房的销售佣金12000元,合共123400元;二、驳回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已预交),由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文盈物业公司、***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审理范围仅针对文盈物业公司提出上诉的问题;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文盈物业公司是否需要向***支付促成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交易的佣金;二、文盈物业公司应适用何种标准向***支付佣金。
关于文盈物业公司是否需要向***支付促成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交易的佣金的问题。***作为文盈物业公司的销售顾问于2020年5月18日促成***、***与文盈物业公司签订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认购书。在该认购书经协商解除后,***又于2020年12月20日重新与客户***取得联系,***、***与文盈物业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再次签订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认购书,该认购书落款处显示销售顾问为***。再结合***与客户***的聊天记录、《认购流程表》、《签约确认表》等证据及相关事实,***作为销售顾问的服务一直延续至第二次销售流程,可以认定***促成了***、***与文盈物业公司之间就该别墅的交易。客户***出具的关于文盈物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促成该别墅交易的《情况说明》不足以推翻上述事实。文盈物业公司主张无需向***支付促成该别墅交易的佣金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文盈物业公司应适用何种标准向***支付佣金的问题。文盈物业公司主张应适用《清华苑销售薪酬制度》计算应向***支付的佣金。经查,文盈物业公司提交的《清华苑销售薪酬制度》显示,该薪酬制度于2016年4月5日制定。而本案中***其因销售清华苑9号1304房于2020年8月31日收到由文盈物业公司的销售代理商广州明锐公司总经理***支付的11835元(佣金的80%),于2021年1月1日收到文盈物业公司副总***支付的2958.75元(佣金的20%),可见***提供的证据能够初步证明上述薪酬制度已经进行了调整,文盈物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调整后的佣金标准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主张适用经过文盈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执行董事***签字确认的《清华苑关于销售佣金的提成方案(2020/12/19制作)》计算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清华苑八街7号2201房佣金,理据充分;文盈物业公司认为上述提成方案不适用于与其存在劳动关系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文盈物业公司无法证明***销售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清华苑八街7号2201房佣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应承担不利的后果,故一审法院参照上述提成方案来计算***销售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清华苑八街7号2201房的佣金,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文盈物业公司以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认购时间早于上述提成方案制作时间,交付首期楼款时间晚于上述提成方案被通知取消时间以及该方案从未施行为由认为不应适用上述提成方案计算清华苑二街6号别墅的销售佣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文盈物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已由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由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