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粤0784执2132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鹤山市沙坪鹤山广场1024、10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894322518T。
负责人:***,该支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男,系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系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
被执行人: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鹤山市雅瑶镇陈山村委会龙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79461791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鹤山市文盈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对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粤0784执2132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广东鹤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场支行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