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628财保32号
申请人:松桃四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孟溪镇安山村石梯子组。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贵州泽富律师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贵州五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天龙湖。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松桃四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五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同时,申请人松桃四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保险单号:PZDM202252220000000148,保险金额为5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松桃四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五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金额人民币500000元。其保全申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符合法律规定,如不立即保全可能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五鑫市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金额人民币500000元,保全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用3,020元,由申请人松桃四通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