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泾西村杜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江苏远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邓路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华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方公司)与***、江苏远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方公司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方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方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10元,由华方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