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122民初6382号
原告:广西粤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建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KDH1N6C。
法定代表人:管长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致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马山县白山镇新村南一里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4MA5PE3UX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粤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致顺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受理。2021年12月13日,原告广西粤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广西致顺投资有限公司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粤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粤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6元,由原告广西粤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