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2231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粤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建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KDH1N6C。
法定代表人:管沙洲,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汕头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外砂镇内陇村国道西商铺第32-34号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7570110025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广西粤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通公司)与汕头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粤通公司支付货款2196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46元、执行费409元,被执行人**公司未履行。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