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粤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建大道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MA5KDH1N6C。
法定代表人:管沙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宾阳县。现下落不明。
申请执行人广西粤通管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122民初5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履行款92859.18元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3202元、公告费350元、执行费1346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证,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四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成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