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6民终8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负责人:朱骅,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浙江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法定代表人:杭飞龙。
原审被告:***,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原审被告:杭飞龙,男,195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审被告:祝华丽,女,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上诉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原审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祝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4民初6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虽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红波
审判员王翠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缪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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