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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6执6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市民大道666号,组织机构代码:146110624。
法定代表人朱骅。
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组织机构代码:146131003。
法定代表人司焕明。
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407号五层03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16365。
法定代表人杭飞龙。
被执行人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1566号,组织机构代码:719598082。
法定代表人虞学泽。
被执行人司焕明,男,1962年5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
被执行人杭飞龙,男,1957年6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祝华丽,女,1963年2月9日出生,住宁波市海曙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6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09月0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与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焕明、杭飞龙、祝华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申请标的54132048.02元、一般利息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焕明、杭飞龙、祝华丽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焕明、杭飞龙、祝华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焕明、杭飞龙、祝华丽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升建设集团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司焕明、杭飞龙、祝华丽作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军乐
审判员  翟金源
审判员  XX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高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