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百子图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百子图实业有限公司、眉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1403执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百子图实业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新概念测绘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西大街84号1-1幢5层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937653。
法定代表人:陈永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雪,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幸豪,四川审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眉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鹏利街29号成眉石化园区管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2J6288N。
法定代表人:吕宝军,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百子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眉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按照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1403民初254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眉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测绘费用212,34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243元。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6月6日、7月1日,8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被执行人眉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2022年7月11日轮后冻结该银行账户;无有价证券;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川ZJ××**的别克牌汽车和车牌号为川Z9××**的北京现代牌汽车,2022年7月4日予以登记式查封;通过传统调查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经营收入等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眉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8月22日将眉山鼎兴园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谌 英
审判员 魏晓雪
审判员 张宇利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程 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