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2208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女,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两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之母),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