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22089号
原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女,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上述两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妻、***之母),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身份信息同上。
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告***、***、***诉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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