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浦定海公益服务社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民申27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浦定海公益服务社,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该服务社主任。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乐公司)、杨浦定海公益服务社(以下简称定海服务社)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民终1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系争确认单及告知单等违反了法律规定,均应确认无效。***被生乐公司录用与定海服务社无关,生乐公司为了规避劳动法,降低用工成本,故意将已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转到定海服务社,再反向派遣。***接受生乐公司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生乐公司安排的劳动并以生乐公司名义进行工作,接受生乐公司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约束,生乐公司每月向***发放工资,原审法院认定***与生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生乐公司应按法律规定支付***2008年9月25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超时加班费人民币27,500.93元(以下币种相同),2014年4月30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费9,062.10元,2008年9月25日至2016年5月31日期间的夜班费3,078.20元,2010年6月至2015年9月期间的高温费2,400元。生乐公司不按规定向***发工资单,陈述内容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原审法院未查清本案事实,所作判决错误。***提供***出具的《证明书》证明了***的申请再审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供***出具的《证明书》,该证据不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再审新证据的标准,本院不予采信。系争确认单、告知单等并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主张无效,本院不予支持。定海服务社作为公益性质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与就业困难人***签订《上岗协议书》,将***安排至生乐公司担任保安。生乐公司与***签订的岗位责任书约定,***理解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特殊性,同意双方不实行经济补偿金、住房公积金及年休假制度。***签字确认的告知单亦明确,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选派的人员不实行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年休假制度。***在系争确认单签字确认,劳务用工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劳动争议或其他民事争议等未了事宜、没有尚未结清的劳动(劳务)报酬、加班工资等。原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确认本案事实,判决不支持***要求生乐公司支付其超时加班费、年休假费、夜班费及高温费等诉讼请求,于法不悖。***的申请再审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