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2民初38424号
原告:***,女,195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杰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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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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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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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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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