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2民终20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妻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1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0民初131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1.生乐公司、复乐公司及***赔偿上诉人经济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万元;2.生乐公司、复乐公司承担上诉人精神损失1,000元;3.***承担上诉人精神损失1,000元。事实和理由:发生漏水需要修复的是***住所的管道井污水总管,而非上诉人住所的管道井污水总管。在整个漏水事件中,生乐公司、复乐公司与***均构成故意侵权。其中,生乐公司、复乐公司长达八个月未及时修缮和更换损坏的总管,长期漏水造成上诉人无法正常生活。而***长达三年六个月不配合物业公司更换总管,加重了上诉人的财产损坏。因此,生乐公司、复乐公司及***应对漏水所造成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诉人封闭自家管道井的检修窗口,系为改善居住环境所需,行为本身无可非议,也与卫生间发生漏水没有因果关系。 ***辩称,上诉人因漏水遭受的损失系公共管道破裂和上诉人在装修时擅自改动房屋结构所致,与***无关。同时,另一生效判决[(2019)沪02民终11731号]也未认定***存在侵权行为。要求维持原判。 生乐公司及复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生乐公司、复乐公司修复和更换管道井的管道;2.判令***配合生乐公司、复乐公司修缮和更换管道井的管道,并停止侵权;3.判令生乐公司、复乐公司及***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4.判令生乐公司、复乐公司承担精神损失1,0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系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业主,***系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业主。 2014年12月8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生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物业名称:1.银杨大厦。2.杭州路小区:座落位置:(1)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至XXXX号;(2)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至9号。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二十七、本合同期限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2017年6月29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复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一、物业名称:1.银杨大厦。2.杭州路小区:座落位置:(1)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至XXXX号;2.上海市杨浦区杭州路XXX弄XXX号至X号。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二十七、本合同期限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18年6月30日止;但在本合同期限内,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本合同自动终止。2018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复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物业管理系争小区,合同期限自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2018年9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复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物业管理系争小区,合同期限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杨浦支行(甲方)与复乐公司(乙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乙方物业管理系争小区,合同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2016年6月14日,生乐公司维修记录显示:地址XXXX-XXXX室,部位:共用,报修项目:天面漏水,修理人:***,完工日期:6月14日,备注:凿墙。 2016年6月27日,生乐公司维修记录显示:地址XXXX-XXXX室,部位:共用,报修项目:检查下水道漏水、封墙,修理人:***。完工日期:6月27日。 2018年11月1日,***、***、***起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号(2018)沪0110民初22226号,诉请:1.判令***尽快修复其家中管道和防水设施,停止侵权;2.判令***赔偿经济损失28,000元、精神损失1,000元;3.判令***承担鉴定费用。该案审理中,法院委托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XXXX室房屋卫生间和厨房漏水原因作出鉴定。2019年4月,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二、委托事项,鉴定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厨房、卫生间漏水原因并作出修复方案……五、鉴定意见和处理建议:1.XXXX室房屋目前存在卫生间吊顶受潮霉变,吊厨受潮霉变等损坏现象,主要与管道井内污水立管渗漏水等因素有关;2.建议对铸铁污水立管进行排查,对渗漏水管道进行拆换或者必要修缮;3.建议对XXXX室卫生间吊顶和客厅吊厨进行拆换处理。该案判决未支持***、***、***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确认,XXXX室卫生间原本设计有管道井的检修窗口,长约一米,宽半米,后***、***、***装修房屋将检修窗口砌墙封闭。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系争房屋卫生间漏水原因是与管道井内污水立管渗漏水等因素有关,漏水一直从生乐公司管理小区期间延续至复乐公司管理小区期间,故生乐公司、复乐公司对系争共用管道均负有修缮维护之责任,***、***、***请求生乐公司、复乐公司修复和更换相应管道,予以支持。***基于相邻关系,应对上述维修予以协助、配合。生乐公司和复乐公司在修复完毕后,应将在控江路XXX号XXX室内因维修工作造成的装修损坏,恢复原状。因漏水部位是共用污水管道,故该管道渗漏导致的***户家中财物损失,生乐公司和复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具体赔偿金额,结合现场实际情况,并考虑***户封闭检修窗口对维修造成的影响等因素,酌情判定。至于***、***、***提出复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之诉请,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修复导致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卫生间漏水的管道井内铸铁污水立管,***应予配合。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维修工作完毕后将上海市杨浦区控江路XXX号XXX室恢复原状;二、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复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经济损失2,000元;三、驳回***、***、***其余之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为证明管道井总管的损坏和更换情况,提供照片一组。同时,***、***、***提出申请,要求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XXXX室卫生间的财物损失进行评估。生乐公司、复乐公司及***未提交新证据。对于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法院查明的法律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在***、***、***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的二审期间,物业公司已对漏水的共用管道进行更换维修,目前XXXX室未再漏水。该节事实有本院(2019)沪02民终11731号民事判决书为证。 本院认为,对于漏水的共用管道,相关物业公司已进行更换维修,目前XXXX室未再有新的漏水情况发生,本院予以确认。至于漏水所致***户的财产损失,***、***、***以***有故意阻拦物业公司维修的侵权行为为由,坚持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一、二审判决均未支持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现***、***、***基于同一事实在本案中继续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生乐公司、复乐公司赔偿***户因漏水所致的财产损失并无不当,所酌定的赔偿金额亦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维持。***、***、***在二审期间虽申请物损评估,但鉴于受损财物本身价值不大,且当事人未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故本院不予准许。至于***、***、***诉请生乐公司、复乐公司及***赔偿精神损失一节,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且***、***、***二审诉请***赔偿精神损失,已超出一审诉请范围,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5元,由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