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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2570号
原告:台州市***鑫砂石场(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APUG18U。经营地址: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店头新村。
经营者:黄官友,男,198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店头村34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革,台州市黄岩区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卫军,台州市黄岩区万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7827561U。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路附2号8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陆金法,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市***鑫砂石场为与被告上海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鑫砂石场于2022年7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原告据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鑫砂石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9元,减半收取389.50元,由原告台州市***鑫砂石场负担。
审判员李如杨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肖洁
代书记员郏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