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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03民初2718号
原告:***,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87827561C。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城桥镇鳌山路附2号8号楼204室。
法定代表人:陆金法。
被告:**,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顾洪勇,男,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原告***与被告上海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顾洪勇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6日以被告已履行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减半收取2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鲍罗亭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魏巍
代书记员张冰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