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4304号
原告:上海镐鑫建材经营部,住所上海市青浦区投资人:何志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晨辉,上海誓维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洪,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被告:上海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原告上海镐鑫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世洪、上海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镐鑫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镐鑫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张璐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汪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