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2907号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邹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松,四川诚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陆金法。
原告上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舜发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徐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王云
书 记 员 王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