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1民初731号
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兴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绵竹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本院应当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4.79元,由原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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