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胜鸽实业有限公司与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3民初2749号之一 原告:重庆胜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桃路10号5幢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67895490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方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苏工业园南通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3205251954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重庆胜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仟坤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因被告已履行完款项支付义务,于2023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胜鸽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该行为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胜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293.00元,由原告重庆胜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