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白湖阀门厂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信达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白湖阀门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523民初4813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信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千人桥镇千人桥街道。
法定代表人:左登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安徽省白湖阀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白湖镇塘串河。
法定代表人:李正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束庆宏诉被告安徽信达建筑有限公司、安徽省白湖阀门厂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束庆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