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02执恢110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白湖阀门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法定代表人王普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市上电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
法定代表人吴万德,该公司总经理。
安徽省白湖阀门厂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徐州市上电阀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鼓商初字第05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2020年4月2日立案受理,因申请人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申请执行,该撤销执行申请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302执恢1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文庆
审判员 王艳玲
审判员 盛如虎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 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