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民初3695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66号。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南环路78号。
法定代表人:倪福生。
被告: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248一号楼335室。
法定代表人:蒋恩毅。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28幢1号。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
被告:王腊祥,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赵正华,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王腊祥、赵正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3,084元,减半收取计11,5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2,10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凌 达
人民陪审员 徐 群
人民陪审员 龚秀红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张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