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2民初3657号之二
原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城西大道**。
法定代表人:郑红卫。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桂清。
被告: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凤滨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蒋恩毅。
被告: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住所地靖江市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倪福生。
被告:王腊祥,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被告:赵正华,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神龙海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华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神龙海洋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王腊祥、赵正华为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华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6,370元,减半收取818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18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长伟
人民陪审员  姚 静
人民陪审员  高 薇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倪伽任
书 记 员  吴 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