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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1122号 原告:**,男,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城区胜利街1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汉江北路21号交通科技大楼1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市市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樊城区建华路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启***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11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第三人:湖北利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团山镇台子湾村69号10号楼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与被告汉江国有资本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汉江环境资源有限公司、襄阳市市政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启***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利民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00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