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执12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潍坊潍城**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6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2)临仲裁字610号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2023年12月25日,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提交当事人签字认可的书面和解协议,各方当事人签字认可,该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案可以裁定中止执行并以终结执行方式报结。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2)临仲裁字610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