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006号
原告:**所,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3575795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兴达街道光复委((兴达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200714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所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所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所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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