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所、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91民初6006号 原告:**所,男,1969年9月1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兴安盟。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559891 法定代表人:**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735757952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兴达街道光复委((兴达街道办事处办公楼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92007146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原告**所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所于2021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所的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所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志成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婷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