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919号 原告:***,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章丘向心法律服务所。 被告: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师 振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