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4民初6921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
被告: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双山街道城东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师 振
书 记 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