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82执1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城东工业园山东聚鑫集团。
法定代表人:高润书,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磊,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山东中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芦河大道8888号。
法定代表人:丁洪荣,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中坛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由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此,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案件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山东聚鑫集团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对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志
审判员 张纪亮
审判员 鞠艺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