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4财保207号
申请人:陕西中沐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以南中建群星汇5幢32层13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6MA6TYCJ38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德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咸新区梁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秦汉新城正阳街办萧何路中梁壹号院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3MA6TKU7R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中沐和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996728.92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中沐和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1996728.92元保全价值范围内,冻结西咸新区梁悦置业有限公司(1.账户名称:西咸新区梁悦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西安大明宫支行;账号:1036********。2.账户名称:西咸新区梁悦置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营业部;账号:2000********。)名下银行存款。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